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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30日 星期六

有關第八節輔導課的相關規定

miller539@gmail.com 寄給 人本台南志工讀書會HEF-T. 顯示詳細資料 4月2日 回覆

日前致函教育部,詢問有關第八節輔導課的相關規定,我的信件內容如下:
[部長您好:我子弟今年念台南某國中, 我們學校都利用第八節來上新進度或考試, 而且強迫參加.我很想瞭解, 國中的第八節輔導課到底是什麼性質. 是菁英教育? 還是對補救教學?請問部長, 哪裡可以找到相關的實施辦法或規定. 謝謝!]
得到回函如下:[您好:台端98年3月27日來函敬悉。一、有關陳述第8節上新進度或考試乙節,據本部於95年10月17日召開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紀錄內容略以:「各國中小於課外時間在校(如於寒暑假及第8節課)為學生進行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應由學生自由參加,並嚴禁強迫收費...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採以下原則辦理:(一)課後輔導:1.不強迫參加2.不教新進度3.基本上每日放學後,每天1小時,每週5天,並以不超過下午5:30為原則4.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本權責訂定適宜收費基準」,前述原則係與各縣市政府充分討論所達成之共識,故各縣市政府得自訂相關實施規定,俾學校據以為學生進行課業輔導、補救教學或自習活動,並由學生自由參加,不得有強迫情事。二、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各級學校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係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及權責,本部則以行政監督方式要求地方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辦理,以落實教學正常化。三、有關您子女就讀臺南某國中,敬請提供校名及相關事證供本部轉以臺南縣(市)政府查處回復您。感謝您對教育的關心及支持敬祝您健康如意]
看了之後我心生奇怪,為何他只搬出個什麼[協調會議」紀錄內容給我, 便繼續查找網路, 才發現. 教育部為了配合行政程序法, 早在89/11/6函知各學校[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停止適用. 於95年10月17日邀集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召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會中確立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辦理原則,並要求各縣市政府應落實辦理。
所以,只剩下這個所謂的[要求], 但不知有多少約束力.

國中生在校的上課作息

寄件人tony wang <tonywang1201@gmail.com>收件人hef-tainan-sg@googlegroups.com
日期2009年3月27日 下午 2:02主旨Re: [人本台南讀書會] 轉貼---教育部[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育實施要點]---內容有關第八節寄件人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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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在校的上課作息,教育部的規定是一天七節,一週五天,一年兩百天。但實相是:每天多了「早自習」、「第八節」、「晚自習」,甚至又加上「第九節」;週休假日也變成上課時間;寒暑假,也有一半以上時間在上課。不斷地加課加課,只顧面子,不顧裡子;只問家長與自己需要,不問老師與學生是否承受得了?我不禁又想問,到底誰才是教育的主體? 以一天的作息來看,「早自習」、「第八節」、「晚自習」,在校長升學至上的操作觀念下,都是不可少的,不可少的還有,每天一二十分的長官訓話,如此壓縮下來,連與學童健康關係頗大的午餐,扣掉準備與善後,實際用餐時間都只剩下十至十五分鐘左右。光這樣滿滿的生活作息,對健康的傷害,不言可喩;這樣滿滿的作息,又如何去擠出十五到三十分運動時間?倘若那些加課惡補既不可少,剩下的只有下課與午休時間可擠了,難怪乎那些搞怪的媒體會做那樣的造謠與聯想。 所以,第二個我不得不,要對教育部批判:「不食人間煙火」! 年初,我的「吃早餐運動」裡,最後就建言教育部,要重新檢討學生的上課作息,其中也說,其實「第八節」就是學生最好的運動時間,汗水淋漓後回家洗澡不是剛剛好嗎?只要有勇氣取消戕害小孩身心健康的「輔導課」。也因此,今年八月中,教育部召開全國教育局長會議時,我忍不住又提了建言,希望能利用此機會,將這些正常上課之外的時段定位清楚,最好與各教育局有共識,取消行之有年的校內惡補,讓學校教育回到正常。其實應該說「取締」,因這些「輔導課」大都是違法的,只要依法行政,問題便可解。 有了正常的課後休閒時間,以國中生好動的習性,還怕運動量不足嗎?這是我上次的結論,只好重複再說一次,再當一次烏鴉。而如果一定要在課內增加運動時間,也不要再用擠的,國中有彈性課程,只要把彈到升學科目的課中找一節回來,就可輕鬆增加學生運動時間。何必用擠的呢?

全文: 教改,不能只是加法! 157台灣教育評論好文轉寄 平均分數:0 顆星 投票人數:0 人我要評分: 標籤 : 鑒於台灣學童體適能狀況不佳,前些日子,教育部向媒體宣布要推行「快活計畫」,希望學校每天能在不影響上課的原則下,挪出十五至三十分鐘,讓學生來做體能活動,增加運動時間,補體育課時數的不足。結果,消息一出來,卻被統媒扭曲為「教育部要求國中小每天兩節下課改為5分鐘」,急得教育部跳出來澄清,絕無此事,並打算採取法律行動。 剛看到此則報導,我已在心裡頭痛罵過教育部一回,而後找來原來的新聞稿看仔細,才知罵錯了,教育部說有建議要挪,但從無強制要求要挪用下課時間。這是長期以來「媒體誤國」的亂象實例,真令人感嘆! 其實,這立意甚佳的「快活計畫」,早在年初教育部已發過訊息,並隆重地建議學校:「早自習不如早運動!」我也隆重地寫篇評論回應,說這是不可行,運動完滿身大汗如何上課呢?我建議,早運動不如變成「吃早餐運動」比較實際,因為國中生爲趕早自習,大都沒吃早餐就開始上課,傷害健康比缺少運動還大。那是兩千零七年一月的事了。教育部說我的建議將「錄案研參」,但八個月過去了,再看到此次的發的訊息,依舊無具體作為與計畫,還停留在「原則上的宣示」,我發現,離教育部設定的理想:「期許2008年時無論在運動的表現及健康的表現都能提昇,讓每位學生每天至少累積30分、每週累積210分鐘身體活動的比例達100%,學生符合健康體位的標準達60%以上。」好像越來越遠了,因為秋天來了,兩千零八年就近在眼前。 所以,教育部還是該罵,無任何約束力的「原則上的宣示」,恐怕連綠營執政的縣市長都不會捧場,遑論處處杯葛、不問是非的政治對手?這是典型的「口號治國」!我也經常建議,避免又淪為漂亮的口號,可多用點心,與各縣市教育局透過協商會議方式,取得共識後簽訂備忘錄,這樣,在今日政治立場鮮明對立的現實下,比較有可能實踐教改的理想;否則,互相喊來喊去,徒增暴戾之氣,於事無補。我擔心的是,百病叢生的國民教育若再原地踏步,那我們小孩怎麼辦?國家怎麼辦?教育部不就自己說了:「體力即國力」嗎? 且不談推行效力問題,就內容來看,此次調整課間時間的宣示,最大問題是,依舊停留在「挪」的觀念上,所謂的「挪」,就是在現有的作息裡硬擠出時間來,作為運動時間,換句話說,學生原有在校的行事不變,又多了一節共同「運動課」,這是一種「加法」的觀念。 問題來了,為何教改越改,而國中生壓力卻越來越大?其實單就外顯的現象(時間)來看,就是這種「加法」的觀念在作祟,一味增加東西,而原本已經令學生難以承受的負荷還在,這就構成了超負荷的壓力,雪上加霜。於是,「生命教育」、「品德教育」、「母語教育」等新名目,就不斷「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地加諸於學生身上,但只要考試不考,勢必又流於形式,形成額外的負擔。就像,若睡眠不足勉強運動,這運動可能就變成一種傷害。這是簡單的健康常識。不過我相信,不管如何地擠,若能在原作息裡增加一節運動課,只要不是一起動作的運動,例如「健康操」之類的,學生還是會很歡迎的。因為,現有的課程夠無聊,現有的學校生活夠苦悶──還停留在寒窗苦讀、臥薪嚐膽的古代。 但是,這種「只加不減」的教改觀念,還是錯誤的!我覺得,其中最大緣故,是在對「學生作息」的認知落差,至今,我還是一直懷疑,教育部是否真的不知道現在國中生在校的真實作息? 國中生在校的上課作息,教育部的規定是一天七節,一週五天,一年兩百天。但實相是:每天多了「早自習」、「第八節」、「晚自習」,甚至又加上「第九節」;週休假日也變成上課時間;寒暑假,也有一半以上時間在上課。不斷地加課加課,只顧面子,不顧裡子;只問家長與自己需要,不問老師與學生是否承受得了?我不禁又想問,到底誰才是教育的主體? 以一天的作息來看,「早自習」、「第八節」、「晚自習」,在校長升學至上的操作觀念下,都是不可少的,不可少的還有,每天一二十分的長官訓話,如此壓縮下來,連與學童健康關係頗大的午餐,扣掉準備與善後,實際用餐時間都只剩下十至十五分鐘左右。光這樣滿滿的生活作息,對健康的傷害,不言可喩;這樣滿滿的作息,又如何去擠出十五到三十分運動時間?倘若那些加課惡補既不可少,剩下的只有下課與午休時間可擠了,難怪乎那些搞怪的媒體會做那樣的造謠與聯想。 所以,第二個我不得不,要對教育部批判:「不食人間煙火」! 年初,我的「吃早餐運動」裡,最後就建言教育部,要重新檢討學生的上課作息,其中也說,其實「第八節」就是學生最好的運動時間,汗水淋漓後回家洗澡不是剛剛好嗎?只要有勇氣取消戕害小孩身心健康的「輔導課」。也因此,今年八月中,教育部召開全國教育局長會議時,我忍不住又提了建言,希望能利用此機會,將這些正常上課之外的時段定位清楚,最好與各教育局有共識,取消行之有年的校內惡補,讓學校教育回到正常。其實應該說「取締」,因這些「輔導課」大都是違法的,只要依法行政,問題便可解。 有了正常的課後休閒時間,以國中生好動的習性,還怕運動量不足嗎?這是我上次的結論,只好重複再說一次,再當一次烏鴉。而如果一定要在課內增加運動時間,也不要再用擠的,國中有彈性課程,只要把彈到升學科目的課中找一節回來,就可輕鬆增加學生運動時間。何必用擠的呢? 無奈教育部卻捨本逐末,對真正傷害學童健康的元兇視而不見,對我的建言也視而不見。目前的國中校園,就像堆滿陳年腐壞東西的倉庫,若不先把那些舊垃圾清出來,如何放新的東西進去?這是簡單的道理,而這些妾身未明的「輔導課」,就是舊時代最大型的垃圾,除此之外,還是垃圾的東西,當然是那些官僚腦子裡發臭的封建思維。 關於課業,校長們常喜歡對家長與學生說「加強」,其實加了不一定強,說不定反而是加了學生變弱校長自己變強。因之,如果學生連早午餐都無法好好地吃,如果學生上課卻無法真正下課,不要說什麼「快活計畫」,連基本的教育與身心健康,都將只是虛幻的空中樓閣。 教育部有關注到學童的健康,表示知道要改革現狀,值得鼓掌,但改革不能只是加法,要先減掉不合時宜的東西,放空之後,才能有相乘的效果與空間。 畢竟教改,不是青春痘,所以請不要再用擠的了,再擠,連學生最後的青春都要被擠乾,改用減法看看吧!教育部的大人們。 (陳胤/彰化縣國中教師聯盟聯絡人/2007/9/2)隨機推薦文章: 血紅的春天-記我二二八的教學經驗(2005-12-02)鳥(2006-02-10)五彩迷霧(2006-09-09)拒絕惡補,是老師的權利!(2005-07-19)終結放牛班─聲援彰安國中吳麗慧老師─(2003-09-15)相關文章: 關心常態編班人士 將要求教部掃蕩「教育軍閥」胡中鎧主持國中小學國教輔導團期末團務會議一綱多本 別讓校園變成書商利益競技場 數學時數不足 國中小爆惡補潮余安邦:找回家長會的教育權利

有關第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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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人本台南志工讀書會HEF-Tainan-SG <hef-tainan-sg@googlegroups.com>
日期2009年3月26日 下午 3:37主旨[人本台南讀書會] 轉貼---教育部[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育實施要點]---內容有關第八節郵寄清單 從這個郵寄清單中篩選郵件寄件人googlegroups.com簽署者googlegroup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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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在第五條..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臺(78)中字第一○八一四號修正
一.為加強中小學改進教學,促進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二.規劃及改進師範教育,以提高中小學師資素質; (一)配合中小學之發展,蒐集有關資料、分析研究,以憑規劃培育所需師資,務期供求相應。 (二)加強教師職前教育,特別著重道德、品格之陶冶、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 (三)建立教師進修制度,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研究進修與教學科目有關之知識及教育專業知能。三.改進中小學課程教材及教法,減輕教師工作負擔及學生課業負擔增進學生學習興趣,以提高學習效果: (一)為減輕教師工作負擔,並促進教學效果,中小學各班教師人數比率應逐年酌予提高,並簡化學校行政手續及表報。 (二)國民小學方面:依據課程標準,改編各科教科書及教學指引,分期調訓教師,充實教育設備。 (三)國民中學方面:實施課程實驗研究發展計畫,除注意五育平衡及一般文化陶冶外,並加強技藝教育,以奠定學生升學或就業之基礎。 (四)高級中學方面:修訂課程標準,改編各科教科書,注重一般文化陶冶及科學教育,以奠定學生研究高深學術及學習專門知能之基礎。四.依據學生志願及性向,加強升學與就業輔導,以期適才適所: (一)配合國家建設及社會發展需要,兼顧學生志願及性向,加強輔導工作、規劃中學畢業生之升學及就業。 (二)改進高中、高職及大專院校入學考試之命題內容及方式。 (三)協調有關機關加強志願就業學生之職業訓練,增加其習藝機會,並妥予輔導就業。五.中小學應依照課程標準及教師專長排課,按照日課表上課及各科教學目標辦理學生成績考查;不得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考書及測驗紙;專任教師不得在校內外從事不當補習及在文理補習班兼課,以力求平時教學之正常,並得視學生需要,採取下列措施,加強課業輔導。 (一)高、國中三年級得利用課外時間在校實施課業輔導,每週以不超過五天,每天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但最遲不得超過下午五時卅分。一、二年級亦得針對學生之學習困難,利用課內外時間在校實施學習診斷並予補救教學,如屬課外時間,其限制同上。由學生自由參加,得酌收費用,並納入學校會計。惟應設置清寒學生免費名額,使清寒學生亦有機會參加,其標準由省市教育廳局會商訂定之。 (二)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中小學得利用寒暑假部份時間舉辦學藝活動(但不得專門從事升學或課業之不當補習), 由學生自由參加,其辦法由省市教育廳局訂定之。 (三)由教育部委託中華電視台利用適當時間開播之中學英語、數學、物理、化學等科課業輔導,任課教師盡量鼓勵學生收視,並解答學生疑難問題。六、省市教育廳局及縣市教育應督導文理補習班依照「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之有關規定辦理補習教育,並特別遵照下列各點: (一)不得聘請公私立中小學專任教師擔任升學補習。 (二)文理補習班任教之教師名冊應按期送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三)以升學為目的之補習班不得招收在學之國民小學學生,並不得在學校學期中上課期間,每星期一上午至星期六中午之時間內,招收在學之中等學校學生,施以升學補習。七、為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發展,各級教育視導人員應採分區責任制,全面檢查中小學辦學情形加以考核並經常激勵校長辦學熱忱及教師專業精神。八、為維護優良教育風氣,對督教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應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有關規定予以從優敘獎。九、為整飭教育風氣,對違反規定之教育人員,應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有關規定予以從重議處,並不得功過相抵。十、省市及縣市教育行政及中小學校行政人員,應負責督導中小學之教學正常,如發現督導不力或有包疵學校及教師情事,應予連帶議處。十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應列入追蹤管制,並組成專案小組,隨時抽訪學校,適時辦理獎懲。十二、本要點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範本草案

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範本草案
●高雄市教師會 任懷鳴■ 本草案重點:一、確立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為校長及全體教職員共同擔負(第三條)。因此,規定校長應擔任獎懲委員會之召集人及主席(第十四條);輔導與管教所需之各項設施及用品應由學校行政單位統一提供(第二十條);且學校應撰寫輔導與管教之年度工作計畫,並編列年度預算(第二十一條)。二、確立「學習與心理之輔導」與「行為之輔導管教」分離。本辦法之主要規範領域為「行為之輔導管教」,「學習與心理之輔導」則交由輔導室作專業之處置(第九條)。三、規定「行為之輔導管教」處理前之鑑定,以篩選排除學習障礙、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之適用,並規定轉介專業機構(第十條)。四、建立三級處理機制:第一級處理機構為教師、第二級處理機構為學務處、第三級處理機構為學校之「學生獎懲委員會」(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以提供教師進行輔導與管教工作之後送機制。五、正面列舉可採用之輔導與管教方式,使輔導與管教者有明確之依循(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管教之方式亦儘量排除觸及刑法之可能。
○○國小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範本(草案B)中華民國○○年○○月○○日校務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法律依據)○○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訂定○○國小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第二條(輔導與管教基本目的)本辦法所稱之輔導與管教,其基本目的如下:一、協助學生遵守本校生活規範。二、矯治學生之偏差行為。三、維護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第三條(輔導與管教原則)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原則如下:一、校長及全體教職員共同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二、進行輔導與管教時,尊重學生之基本人權、受教權、及人格尊嚴。三、輔導與管教方式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四、接受輔導與管教時,保障學生及學生家長之資訊取得權、事前協商權、及事後救濟權。第四條(請求專業協助)教師及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各階段過程,得請求相關專業人士或專業單位協助。第五條(移請政府處理)學生行為已違反法律,若經學校輔導或管教無效,得移請政府社政單位或司法單位處理。第六條(資料不公開)實施輔導或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第七條(禁止歧視)輔導或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遭受歧視待遇。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適用範圍第八條(適用範圍)學生有以下行為,應施以輔導或管教:一、違反國家法律。二、違反依民主程序制定之校規。三、違反依民主程序制定之班規。四、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之行為。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生活規範制定時,應有家長與學生參與;制定後,應且明確的告知所有家長與學生;家長或學生對於生活規範有疑義時,學校及教師應充分與家長或學生溝通。前項第四款之干擾或妨礙行為得由任課教師自行認定。第九條(不適用範圍)以下情形不適用本辦法所稱之輔導或管教:一、學生學業成就低落。二、學生作業未交。三、學生人際關係不良。學生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任課教師或導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可依教育專業判斷,不施予其他處理。任課教師或導師如認為有處理必要,處理方式限於:各種鼓勵辦法、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家長。前項之處理無效時,教師如仍認為有處理必要,應將過去處理作成紀錄,書面申請學校輔導室處理。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及權責單位第十條(教師管教前輔導及轉介措施)學生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時,任課教師或導師應先進行管教前輔導;輔導方式限於:晤談、口頭說理、口頭訓戒。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得將過去輔導作成紀錄,書面申請學校輔導室對學生進行學習障礙、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之鑑定。確認學生有學習障礙、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之可能時,應進行特殊教育、心理輔導、或精神醫療之專業處置或轉介,避免施以管教。第十一條(教師個人管教方式)學生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時,任課教師或導師進行管教前輔導無效時,得進行管教。教師個人可採取之管教方式如下:1.責令向同學或班級道歉。2.在教學場所罰站,最多一節課。3.在教學場所一偶,暫時與其他同學隔離,最多一天。4.剝奪下課時間,最多二次,但應允許上廁所。5.課餘之班級公共勞動服務,最多一天。6.暫時保管干擾教學及不安全的器物,最多三天。第十二條(學務處管教方式)教師若以第十一條各款管教學生無效時,得書面申請學務處進行輔導管教,申請表應註明過去管教紀錄。學務處得經兩位以上之教師簽署,依校規情節輕重,逕行管教。學務處管教方式如下:1.在室內罰站,最多一節課。2.送進個人反省室,最多一節課,但應允許上廁所。3.課餘之校園公共勞動服務,最多二小時。前項第二款之個人反省室,應注意室內安全,並可由室外監視室內全景,且不得上鎖。第十三條(學生獎懲委員會管教方式)學務處若認為情節重大,得經學務主任簽署書面申請,送學生獎懲委員會進行審議。學生獎懲委員會可裁決之管教方式如下:1.書面公開的指責(記過)與要求改進。2.家長帶回管教一至三天。3.交政府社政單位或司法單位處理。第十四條(學生獎懲委員會)本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學生獎懲事項,學生獎懲委員會由校長、各處室主任、全體輔導教師、教師會代表三人及家長會代表三人為委員組成之,任期一學年。校長擔任獎懲委員會之召集人及主席。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獎懲處置應依據本校學生獎懲標準。學生獎懲標準由學生獎懲委員會修訂,並應經校務會議通過。第十五條(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程序)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審議過程中,教師當事人及/或學生當事人應出席,學生當事人並得請求監護人或其他人陪同出席說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監護人、或陪同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教師當事人與學生當事人不得同時出現。學生獎懲委員會應由行政單位提供書記人員,製作審議記錄。第十六條(學生獎懲委員會之裁決)學生獎懲委員會由出席之多數做成裁決後,應提交裁決書,並記載事宜、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前項決議書,應由校長交付相關行政單位執行;校長認為決議不當時,得退回再議一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裁決結果,由校長發布,並通知教師當事人、學生當事人、及學生當事人之父母或監護人,並於裁決通知函喻知七天內向學生申訴委員會申訴之權利。
第四章 救濟第十七條(申訴程序)學生對學校或教師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至損害權益者,得在收到裁決通知函七天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前項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織及評議規定,由校務會議依《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訂之。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第十八條(校內申訴)學生申訴案之處理程序依《○○縣(市)國民中小學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及本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第十九條(教育局申訴)學生家長不服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處理時,得依《○○縣(市)政府處理各級學校學生家長申訴案件實施要點》向教育局提起申訴。
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條(所需之設施及用品)本辦法執行相關工作所需之設施(如個人反省室)及用品(如輔導管教記錄表、家長通知書、學務處管教申請表、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學生申訴單)應由學校相關行政單位統一提供之。第二十一條(年度計畫)為執行本辦法相關工作,學校應撰寫年度工作計畫、編列年度預算,按預定計畫實施。並於每學年結束時,對年度計畫執行成果進行檢討,藉以改進。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之制定及修訂)本辦法應經學生討論、提供意見,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教育基本法

名  稱: 教育基本法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第 3 條 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第 4 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第 6 條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第 7 條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者,應予獎勵。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第 9 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 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第 11 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第 12 條 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力求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之普及,並應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推動終身教育,以滿足國民及社會需要。第 13 條 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第 14 條 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學力鑑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行之。第 15 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第 16 條 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 (訂) 定相關教育法令。第 1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