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心讀書會
如果您懶得看全文,重點就是二審認為國賠須另外訴訟 ,也就是再一次同樣的審理傷害,同時用冗長訴訟及龐大費用打擊在一審中確定的四位被害人及其家屬們。
台中市政府更絕,對教師的"「執行公-權力」構成要件,法律見解不一,家長向市府聲請國賠遭駁回",請問大家,公立學校的教師有沒有公務員福利啊,是廣義的公務員嗎?
教師的雇用人和管理人又是誰呢? 花蓮縣玉里鎮中城國小紫藥水事件國賠剛成立… 台中市政府一開始就拒絕處理申訴,直到人本基金會開記者會。
面對不重視人權的公部門,人民更應該團結,在新竹隨意殺人的5惡少,您能說和教育沒關係嗎? 詪我們停止冷漠與嘆息,袖子捲起,量力而為吧!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2009.06.03
孩子別怕,我們保護你
*一人一百支持台中市上*國小教師性侵案司法訴訟*
今年1月14日台中地方法院判決台中市上*國小應為該校教師性侵害學生案件國家賠償新台幣20,021,200
元,是司法史上首件教師性侵害學生國家賠償勝訴案例。但是該案卻在5月5日遭台中高等法院認定起訴程序不合法,判決學校勝訴,一審判決廢棄,二審訴訟費用(約29
萬元)由原告家庭負擔。由於本案司法訴訟對於防治校園性侵害具有重大意義,為了本案能繼續司法訴訟,也讓未來遭遇不幸的孩子同樣能享有便捷訴求國家賠償的管道,本會協助家長召開記者會,說明案情經過與需要協助的理由。公開呼籲社會大眾一人一百支持受害家庭,保護我們最親愛的孩子。
*不堪回想的慘痛遭遇*
台中市上*國小教師性侵害案發生於2007
年,任教該校三年多的謝姓教師經常用性教育的名義,單獨帶孩子到教具室,要求孩子把衣服脫光,讓老師檢查身體,擠出體內的髒東西,同時拍照作記錄。然後騙孩子這是每個人的隱私,不要跟家長講。剛開始孩子信以為真,讓老師為所欲為,甚至有人每天手淫三次,因為老師說這對身心有益。謝師從五下開始犯罪,等到六上家長發現犯行,學生已經被魔爪蹂躪八個多月(刑事一審認定
4位被害人共受害34次)。謝師的侵害行為對這些未滿十二歲孩子真是最不堪回想的慘痛遭遇。
*可惡校長造成二度傷害*
發現孩子受害是一位媽媽無意間聽到四個孩子在討論要如何錄音蒐證老師做的壞事,追問之下才知道前述犯行。當天下午(2007.10.17
)媽媽馬上就帶孩子們(有二位是被害人)向校長投訴。校長雖然保證會依法處理,卻沒有做性侵害通報,反而要謝師立即請假,並申請轉調其他學校。謝師請假後,校長就欺騙申訴家長,案件已進入法律程序,為了不讓孩子二度傷害,要求家長不要洩露案情,全權委託校長處理。
校長向謝師問得相關犯行,掌握了全盤狀況,卻未依法處理,不但隱匿實情,還要謝師將所拍猥褻照片銷毀。謝師供認的被害人中,有一位學童的家長還不知情,但該名學童的父母親與學校有相當淵源,因此校長主動請該名學童的父母親到校長室說明,強調他的小孩受害情節比較輕微,謊稱另外二個受害更嚴重的學童家庭願意給謝師一個機會,懇請家長高抬貴手放過謝師。由於校長把謝師的父親也找來,在老父親聲淚聚下的情況下,家長同意在老師簽署悔過書後息事寧人。沒想到,二個多月後(
2007.12.21
)他的孩子邊作夢邊說:「老師不要拍我,老師不要拍我。」被家長聽到,問了孩子才知道老師經常要他脫光衣服拍照,還要逼看性侵照片。家長馬上就打電話給校長,沒想到校長回答說,不用擔心,她已經要老師把照片都刪掉了。家長聽了很驚訝,接著問說老師拍照的事為什麼沒跟我們講?校長說,她以為老師沒有拍他小孩的照片,所以才沒有說。至此家長才警覺有問題,就主動聯絡另外二個受害家庭,三個家庭匯整資訊後,才揭穿校長的騙局,並決定自行提告。
台中市上*國小違法事件表列(依起訴書與台中市調查報告整理)
1.
隱暪2007.10.17學生申訴內容,未依法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
2.
隱瞞其他申訴家長,私下安排教師簽署悔過書給特定家長。
3.
民眾爆料經記者詢問後,學校才以透過媒體得知為由,以性騷擾案通報。
4.
對性平會外聘委員隱瞞教師的悔過書和實際情況。
5.
欺騙性平會外聘委員說家長不願出席陳述,等到性平會調查結束後,再欺騙家長簽署放棄調查陳述同意書。
6.
事後偽造4次性平會臨時會議記錄,應付台中市教育局的檢查。
7.
到現在為止,都未將性平會調查報告交付申請人及法定代理人。
8.
家長申復後,未召開性平會處理申復。
9.
未對學生進行輔導,轉介心理醫療法律等資源。
註:對於校長的違法失職的行為,經本會檢具事證告發後,台中地檢署已於
2009年5月8日對校長提出偽造文書罪之公訴。
*枉顧學生權益的台中市政府官員*
由於校長的刻意欺騙的言行,讓家長研判應該還有更多學生受害,所以校長才要冒險吃案,以免事態擴大。因此,三個家庭一起向台中市教育局檢舉,希望主管機關介入找出其他受害學生予以幫助。沒想到家長前後寫了一百多封信到市長信箱,全部石沈大海未獲回應,最後家長不得已找上人本基金會協助。人本基金會先於
2008年4月10
日發函給台中市政府,先後拜會教育局副局長、台中市副市長陳情。但台中市政府官員對可能另有學童受害無動於衷,以校長保證只有三名學童受害為由,拒絕介入本案。幸好在學校家長會和教師會的協助下,人本基金會
2008年5月5
日在校內召開公開說明會。會後,陸續發現十餘名曾被謝師性侵害、性騷擾的學童,並協助一名情節嚴重者向法院提出追加告訴。(累計共有四位被害人提告)
*每一次開庭都像重新剝開已經癒合的傷口*
經過無數的波折,漫長的審判,2008年8月28日刑事一審判決被告有期徒刑164年(定執行刑20
年,目前被告上訴二審中)。為了減少後續訴訟出庭的次數,家長特別選擇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因為每一次開庭對孩子和家長而言,都像重新剝開已經癒合的傷口。每次去開庭的家長或孩子,都是哭著開庭。也不止他們哭,連法警、書記官、甚至是法官,都經常偷偷拭淚。
*台中市政府反對能夠減少開庭的選擇*
但是台中市政府無情地反對這個能夠減少開庭次數的選擇,理由是
這會妨害政府機關單獨應訴的權利,此外台中市法制處長林月棗表示:「國賠要件必須是行為人在執行公權力,涉案教師行為屬於個人行為,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執行公權力」構成要件,法律見解不一,家長向市府聲請國賠遭駁回,因為國賠經費都是納稅人的錢,不能隨便支付。(中國時報,
2009.05.06)」
刑事程序
法律程序
出庭次數
被告
訴訟費用
1.
刑事偵察
3次
謝師
無
2.
刑事一審
5次
謝師
無
3.
刑事二審
目前4次
謝師
無
4.
刑事三審
法律審
謝師
無
+
一般刑事附民(只對加害人求償)
法律程序
出庭次數
被告
訴訟費用
1.
附民一審
4次
謝師
無
2.
附民二審
目前3次
謝師
約29萬
3.
附民三審
法律審
謝師
約29萬
法律程序
出庭次數
被告
訴訟費用
4.
附民一審
4次
謝師
學校
無
5.
附民二審
目前3次
謝師
學校
約29萬
6.
附民三審
法律審
謝師
學校
約29萬
+
國賠程序(對學校求償)
法律程序
出庭次數
被告
訴訟費用
1.
國賠協議
*1**次*
學校
無
2.
國賠一審
*至少4次*
學校
*約22萬*
3.
國賠二審
*至少4次*
學校
*約29萬*
4.
國賠三審
法律審
學校
*約29萬*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國家賠償的好處,是法官可以依據刑案的訴訟資料審理,不必再次傳喚性侵害的被害人到庭重覆陳述,所以可以減少出庭次數;而且被害人還可以免繳一審的訴訟費用。如果不這樣作,家長就必需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告謝師,同時以國家賠償告學校,但因為他們之間有連帶責任,所以等於一是筆賠償金額,要提二件訴訟才可以得到確保。上表就是說明其中的差異,總而言之之
,另提國賠將會至少*增加9次開庭,以及80萬的訴訟費*。
* *
*上訴三審,終止多頭馬車的訴訟程序*
其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可否提出國家賠償,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禁止,條文是概括規定告訴人得對依民法與民法之特別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目前,本案一審法官認為國家賠償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但二審合議庭卻作相反的認定。法院對這個問題的見解並未統一。〈台中高等法院曾有合議庭認為刑事附帶民事程序可以審理國家賠償-
91年上國字第7號判決。)
對於二審合議庭的判決,我們無法接受,因為這是一個非常不公平的結果,舉例說明,如果學生就讀的是私立學校,一旦發生教師性侵害學生的案件,老師被起訴後,被害人可以依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將被害人與私立學校列為共同被告,請求僱佣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學生就讀的是公立學校,被害人就不能把公立學校列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共同被告,而是要另外提出國賠訴訟,才能向公立學校追究責任。
這種多頭馬車的訴訟程序,不但拖磨家長也折騰孩子,若非有相當意志與經濟能力,多半被害家庭會寧願放棄求償權,也不要請求國家賠償。
本案一審判決國家賠償成立,以及法官准許利用刑事附民程序的進步見解,曾經鼓舞了許多被害人勇敢站出來,進而推動社會重視校園性侵害的問題;然而黎明未至,尋求正義的道路仍昏暗不明,我們懇請社會大眾支持本案上訴三審,讓本案受害的孩子,以及所有公立學校的孩子及家庭,在碰到同樣問題時,能少出幾次庭,少負擔一些訴訟費用。我們要對最高法院訴求一個讓被害人能敢於求助、爭取應有權益的合理程序,敬請大家一人一百,支持本案後續的司法訴訟。
孩子別怕,我們保護你
捐款帳號:(郵政劃撥)22195367
(*捐款請註明支持「孩子別怕,我們保護你」專案。此捐款專用於本案司法訴訟費用,判決確定後如有剩餘將用於被害學童身心復健與本案之記錄宣傳。)
新聞聯絡人: 人本中部辦公室主任 張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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